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扶办〔2018〕116号)
发布日期:2018-09-10 浏览次数:16255 发布人:admin_first
各市、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9月3日
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管理,加强扶贫项目论证和储备,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益,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和《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结合《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的脱贫攻坚项目。项目安排要符合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要求,提高脱贫质量,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三条 扶贫项目实行“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批、省市备案”的程序。发挥贫困群众主体地位和作用,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选择、管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规划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制定、组织指导、验收和监督检查。省、市扶贫部门负责扶贫项目备案和监管。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在关注扶贫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过程的同时,强化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更加注重政策落实力求实效,更加注重项目资金监管力求精准,杜绝基层项目申报难、资金使用难的现象,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
第二章 项目立项和审批
第五条 当年扶贫资金下达到县后,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减贫任务和年度脱贫攻坚计划和资金规模,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到村、到户项目,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贫困户意愿的基础上,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区)扶贫办,开展立项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扶贫办在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县(市、区)的20日内,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扶贫项目进行汇总,制定项目任务清单,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须在10日内审定。
第七条 扶贫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第八条 扶贫项目审批原则:符合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符合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本县(市、区)脱贫攻坚规划;符合精准扶贫要求。
第三章 项目公告公示和备案
第九条 扶贫项目经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应于7日内在县(市、区)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告。乡镇、村在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项目批复后的7日内,将本乡镇、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通过公告栏等方式在乡镇、村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补助标准和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并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
第十条 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发布公告的同时,将审批的项目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经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并分别向省、市扶贫部门提交调整或变更说明,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批复后,立即按照批复的项目组织实施。对到户扶持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在村两委、帮扶责任人的指导和帮助下,由贫困户自行实施;对到村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并在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除有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超过60日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实施,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扶贫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类项目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聘请,也可由县(市、区)扶贫办统一聘请。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发现项目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或补救。自验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交项目实施和验收报告,向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验收申请的15日内,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自行制定。验收结束后,项目验收小组须向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受益对象等。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验收后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扶贫办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重大扶贫项目应开展定期检查。市扶贫部门要定期进行项目督查检查,每年至少两次。省扶贫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扶贫项目专项抽查。定期或专项监督检查,须形成专题报告报送上级扶贫部门和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扶贫项目计划制定、申报、审批和项目库建立情况;扶贫项目年度计划的选项、审核、备案、公告公示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实施程序;扶贫项目启动、变更、实施情况以及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拨付和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情况、报账情况;到户扶贫项目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扶贫部门应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须坚决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扶贫部门应充分发挥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作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各县(市、区)扶贫部门要及时采集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扶贫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每年元月15日前,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省、市两级扶贫部门上报本地上年度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扶贫项目监管,引入第三方对扶贫项目实施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县(市、区)扶贫办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扶办〔2015〕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