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干部监督室制定函询工作规程 提高函询质量 防止“一函了之”
发布日期:2019-05-05 浏览次数:10064 发布人:集团纪委
“可结合调研和日常监督工作,对此前所作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一经发现被函询人存在欺骗组织未如实作说明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干部监督室结合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中开展函询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研究制定了《干部监督室函询工作规程》,切实提高函询质量,有效防止“一函了之”。
函询,作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中最常见、最有效的方式,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断强化日常监督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干部监督室不断探索提高函询质量的有效途径,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也发现,面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在做深做细做实日常监督、进一步提高函询质量方面还存在差距。比如,有时对举报材料研判还不够,易导致过多依赖函询、简单化处置问题;有时对同一干部多次函询,易挫伤其工作积极性;有时函询处置时限较长,易影响函询时效;有时对函询说明材料甄别不够,易导致简单采信以消化问题线索,存在“一函了之”的风险。
此次制定的《规程》共15条,归纳总结了干部监督室在日常处置不同监督对象问题线索时的有效经验,并设计了相关文书格式,通过划清标准尺度、提出程序和时限要求,推进纪检监察干部函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提升问题线索处置效率,达到掌握情况、强化监督、纠正问题、教育提醒等目的。
《规程》主要明确了以下5个方面内容。一是精准适用函询,要求结合被反映人的岗位职责、问题性质、当地政治生态、被反映人的日常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列出了7条适用函询的情形。二是规范有序函询,函询工作应把握节奏、注意频次,对反映同一监督对象的问题,一般不宜连续进行函询。三是快捷高效函询,对收到线索反映后拟进行函询的请示、收到回函后的下一步办理意见等明确时限要求。四是突出函询质量,要求认真审核回函说明材料,看被函询人是否按要求把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对没有说清楚、谈透彻或者故意遮遮掩掩、留有余地的,可以电话了解、要求作出补充说明,甚至开展进一步核实。五是做好函询“后半篇文章”,充分做好被函询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监督调研、电话等方式进行函询回访,引导干部正确对待监督,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